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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慢子 Wi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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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大家究竟可不可以在單車徑跑步(從法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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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09-9-11 16:30:35 | 只看該作者
有人係單車徑上跑步被檢控,好清楚說明從法律看不可以在單車徑跑步。
至於D人散步�放狗�跑步設備少係題外話.

我諗如果係單車徑跑步比人唔好彩撞到到,引致雙方傷亡。。。人D分分鐘鐘告返你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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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09-9-11 16:44:04 | 只看該作者
大埔吐露港, sunday, 我試過俾差人warn, 叫我跑番上行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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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09-9-11 19:39:16 | 只看該作者
法律上已經好明顯係唔可以
最高罰款二千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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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09-9-12 14:22:37 | 只看該作者
據了解, 在單車徑跑步被檢控, 唔係因為在單車徑跑步, 而係防礙其他使用者. 理論上步行放狗甚至騎單車者到可被檢控同一條罪. 在行人路跑步撞倒途人都會被檢控同一條罪.

又對一般單車徑使用者而言, 現時最構成滋擾及危險的是什麼? 跑步人仕? 步行人仕? 放狗人仕? 不守規則橫衝直撞的騎單車人仕? 在單車徑聚集結的騎單車人仕? 抑或一群在單車徑進行高速練習的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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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發表於 2009-9-12 14:58:5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TerrySze 於 2009-9-11 16:30 發表
有人係單車徑上跑步被檢控,好清楚說明從法律看不可以在單車徑跑步。
至於D人散步�放狗�跑步設備少係題外話.

我諗如果係單車徑跑步比人唔好彩撞到到,引致雙方傷亡。。。人D分分鐘鐘告返你轉頭


我不太同意法例「好清楚說明」不可以在單車徑跑步。最相關的條例應是第374G章附表 1(交通標誌)的第137號圖形: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10609C387B71CC1E482574020015D822?OpenDocument
它表示有此圖形的該段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注意: 沒有相對表示終止的圖形。) 問題是為何跑步人士被列入「行人」,法例似乎沒有說明。滾軸溜冰鞋、滑板、暴走鞋、電動輪椅、手拉/手推車等又如何?那些似乎只在機場管理局附例,和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有談及,卻不適用於單車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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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2009-9-13 16:46:3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slowrunner 於 2009-9-12 14:58 發表


我不太同意法例「好清楚說明」不可以在單車徑跑步。最相關的條例應是第374G章附表 1(交通標誌)的第137號圖形: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10609C387B71CC1E4 ...


ching ,  不如你試下係單車徑上跑步, 被檢控時憑e個point同法官argue一下...( 講真我都想單車徑上跑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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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2009-9-13 17:02:33 | 只看該作者
吐露港果兩条隧道一定唔可以跑, 其它地方就兩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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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2009-9-13 21:49:2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TerrySze 於 2009-9-13 16:46 發表


ching ,  不如你試下係單車徑上跑步, 被檢控時憑e個point同法官argue一下...( 講真我都想單車徑上跑步 ! )


嘩, ching, 唔好呀!  以身試法非常危險!  教唆他人以身試法都千萬唔好呀!  既然此題目是「從法律看」,大家對法例有不同理解,表達一下吹下水就冇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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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2009-9-13 22:08:1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slowrunner 於 2009-9-12 14:58 發表


我不太同意法例「好清楚說明」不可以在單車徑跑步。最相關的條例應是第374G章附表 1(交通標誌)的第137號圖形: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10609C387B71CC1E4 ...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其實有乜唔明,我覺得已經好清楚:
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

橫睇掂睇一個跑步者點都唔會係騎單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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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2009-9-13 22:22:5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wewahaha 於 2009-9-13 22:08 發表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其實有乜唔明,我覺得已經好清楚: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

橫睇掂睇一個跑步者點都唔會係騎單車者


ching說得很有理, 按該條例的首半句來理解, 的確是這樣。而抗辯點可以是同樣的邏輯放在條例的後半句,即跑步者是否行人,滾軸溜冰鞋、滑板等又是否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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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爾看看I

    51#
    發表於 2009-9-13 22:53:0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slowrunner 於 2009-9-13 22:22 發表


    ching說得很有理, 按該條例的首半句來理解, 的確是這樣。而抗辯點可以是同樣的邏輯放在條例的後半句,即跑步者是否行人,滾軸溜冰鞋、滑板等又是否行人。


    就看看條例第二條"釋義"有沒有解釋.

    我看了一次, 答案是沒有,唯有看看字典的解釋:

    行人 (pedestrian): A person walking in the street and not in a vehicle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從字典看, 在行人路上跑步的人士並不是算是行人, 因此算是觸犯了有關法例..........


    但, 有需要對在行人路上的跑步人士執行有關法例嗎????  人們只可在路上步行是合理期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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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發表於 2009-9-13 23:15:3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saki 於 2009-9-13 22:53 發表


    就看看條例第二條"釋義"有沒有解釋.

    我看了一次, 答案是沒有,唯有看看字典的解釋:

    行人 (pedestrian): A person walking in the street and not in a vehicle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



    ching找的字典解釋指出「跑步的人士並不是算是行人」,另有ching指出「跑步者點都唔會係騎單車者」,那麼當跑步的人走上有第137號圖形的地方,若要不屬犯該法例,難道就只有找輛單車來騎,變成騎單車者,或者變成行人「行」了? 這就是該條例的問題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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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發表於 2009-9-14 00:05:41 | 只看該作者
    小弟愚見, 如果哩個問題以法律黎講, 單車徑跑步好大機會係唔得
    原因係唔止話照字面所講咁單一, 而係佢定立條法例本身既意義
    就係佢起條路果陣已經分開左行人路同單車徑, 明顯兩條路就各有功用
    i.e.一條係俾人踩單車用, 一條係俾其他行人用
    當你唔係踩梗單車既時候, 好合情理係應該用行人路
    我諗單車既定義冇人會爭議幾多個轆先算單車, 點樣先算踩單車
    同樣, 行人路"行人"既定義我諗再集中幾快幾慢, 咩人先算行人都係唔關事
    其他滾軸溜冰鞋、滑板等等既衍生道路使用者只會令問題更複雜

    當然, 我自己都會跑單車徑, 但會揀少人既時候
    通常係朝早或閒日跑, 一來唔使同人爭路, 二來跑起上黎都安全d
    我唔覺得要將事件合法化, 只要用合理方式使用既時候,
    我諗問題都可能自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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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發表於 2009-9-14 00:45:3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slowrunner 於 2009-9-13 21:49 發表


    嘩, ching, 唔好呀!  以身試法非常危險!  教唆他人以身試法都千萬唔好呀!  既然此題目是「從法律看」,大家對法例有不同理解,表達一下吹下水就冇所謂。


    Ching....吹下水je...你都沒以身試法,到時你同我都有事
    " 滾軸溜冰鞋、滑板、暴走鞋"<----我見有人係單車徑玩....唔知佢d有沒比人檢控/警告 ?

    原帖由 utt 於 2009-9-14 00:05 發表
    小弟愚見, 如果哩個問題以法律黎講, 單車徑跑步好大機會係唔得
    原因係唔止話照字面所講咁單一, 而係佢定立條法例本身既意義
    就係佢起條路果陣已經分開左行人路同單車徑, 明顯兩條路就各有功用
    i.e.一條係俾人踩單 ...


    好同意 !

    [ 本帖最後由 TerrySze 於 2009-9-14 00: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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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發表於 2009-9-14 11:17:22 | 只看該作者
    我想其實我地唔係想將在單車徑上跑步合理化, 一個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假如你要在單車徑跑步, 便要承擔後果. 當然亦要盡量減少對其他使用者帶來不便, 盡量使用行人路及行人部分.

    作為一個好市為, 要奉公守法. 但以下各點, 你又是否完全做到?

    (a) 不得在以下情況橫過馬路─
          (i) 身處斑馬綫控制區內,但卻不在斑馬綫上;
          (ii) 身處距離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15米範圍內,但卻不在該等交通燈所運作的過路處;
          (iii) 身處距離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或該天橋或隧道的任何部分15米範圍內,但卻不使用該天橋或隧道;或
          (iv) 違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或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指示;
    (b) 不得在過路處停留超過行畢該過路處所需時間;
    (c) 不得攀越或穿過任何路邊圍欄或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或
    (d) 不可不遵從附表1第124、125、126、137或159號圖形所示類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

    我相信法例設計要無所不及, 只期望執法人員夠分緩急輕重. 在單車徑跑步是不對, 但並非嚴重罪行, 希望警方能夠像以下所說般寛大處理,及單車徑之人士能夠互相忍讓.

    來自: http://www28.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9348157

                    多謝你在本年三月十四日給警務處處長的電子郵件。

                    馬鞍山區內之單車徑隨著市區之不斷發展,形成現有之龐大網
        絡,供區內外人士進行悠閒活動,當中不乏不同年紀本地居民及外來遊客。

                     雖然香港法例容許警方就違反道路交通標誌之人士進行檢控,唯一
       般誤闖單車徑之人士多為無心之失,而所犯之違法行為均屬輕微,警方在此事上通常以發出口頭警告
       處理,與此同 時,警方不斷與社區組織等舉辦交通安全活動,希望透過宣傳教育方面提升居民
       使用單車徑之安全意識。

                 本署深信只要警方得到市民的支持和合作,而使用單車徑之人士之間互
        相忍讓,定能減少意外事件發生。

             警務處處長
        馬鞍山警署行動支援小隊
          (楊昌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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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樓主| 發表於 2009-9-14 11:30:2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keifchan 於 2009-9-14 11:17 發表
    我想其實我地唔係想將在單車徑上跑步合理化, 一個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假如你要在單車徑跑步, 便要承擔後果. 當然亦要盡量減少對其他使用者帶來不便, 盡量使用行人路及行人部分.

    作為一個好市為, 要奉公守法 ...


    謝謝 keith chan 解釋,

    總之就好人做人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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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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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發表於 2009-9-14 12:01:1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keifchan 於 2009-9-14 11:17 發表
    我想其實我地唔係想將在單車徑上跑步合理化, 一個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假如你要在單車徑跑步, 便要承擔後果. 當然亦要盡量減少對其他使用者帶來不便, 盡量使用行人路及行人部分.

    作為一個好市為, 要奉公守法 ...


    完全同意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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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發表於 2009-9-14 12:11:34 | 只看該作者
    Hi Wilson, I understand Mr Li has been asking people around to help bringing up such topics, fighting for more rights for runners to use the the cycling tracks, but I don't  think runners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 and I don't think we can get the supports of the community because they can't see why we can't just stay on the pavements.  And I can imagine the opposition from the cyclists if someone ever proposes this. And even if there could be a separate lane for runners/walkers, I don't think the cyclists will respect it either like what we can see at the section near the sewage plant during week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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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發表於 2009-9-14 21:41:02 | 只看該作者
    Keith兄是前輩,你的看法很有道理,但 in the long run 跑手真的什麼都不能爭取,只有期望警方寛大處理的份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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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發表於 2009-9-15 13:57:22 | 只看該作者
    Hi slowrunner,  I agree we need to do something, but this will involve the change of regulations and the redesign/rebuild of the whole cycling track system which is not easy to be done without good reasons and strong support from the legislators, and more importantly, from the community. For example, one suggestion is that the cycling trail should be rename recreational trail and a separate lane should be allocated for walkers/runners, etc., or walkers/runners should be allowed to use the trail during certain time of the day, etc. Although I would like to see this happens and would support anyone who proposes this, I don't think at the moment we have strong reasons for getting it done or can get enough supports from the legislators and the community, except from runners themselves. Perhaps a working group should be formed among those concerned and work out some plans and strategies that could render enough supports.

    PS: Your are right, the best way to make your dreams come true is to wake up. So maybe this is the time we should wake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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