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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fb] 夢璃在xx周年越野跑的不愉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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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1-10-17 14:36:4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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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sunrise 於 2011-10-17 20: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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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10-17 15:54:0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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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sunrise 於 2011-10-17 16: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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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1-10-17 16:43:3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hogikin 於 2011-10-17 16:32 發表
sunrise 兄,
正巧在這個post就再多說些
就算你的道理幾對,幾好
要教導人
都要對適當的人,適當的時間,用適當的方法
佛學的禪故事都有大和尚 ...

我諗我太多事了! 之前的兩個POSTS內容已刪掉!

[ 本帖最後由 sunrise 於 2011-10-17 16: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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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1-10-17 20:57:0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hogikin 於 2011-10-17 16:56 發表


sunrise 兄,

如真的是想 刪除
應該可以在自己的post
按 "編輯"
右下角
有 "刪除"

Kin in Running

可能我電腦盲, 真的找不到”刪除”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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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1-10-19 10:24:4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lewischan 於 2011-10-19 09:12 發表


比賽場上有比賽的規則, 目的是想大家在一個公平的情況下比賽。
如果英美對北韓不滿而在Olympics Games 上 對北韓運動員 干擾的話,這是不能接受的

首先, 樓主只是轉載一篇FB的留言, 內容是否真實, 我們唔知道; 就算佢無講大話, 將眼見的事情講出來, 但考慮到佢係比賽者, 高速奔跑的時候, 仲係唔係可以好清楚地看見曬事件的全部呢? 而佢看到的同佢寫出來的, 又是否一樣?

本來純粹討論如果發生這樣的事件, 算唔算違反體育精神, 亦無可厚非.  不過, 現在係討論緊一件發生左的事件, 教院越野賽; 而根據比賽規則, 當時係無人犯規, 記住有無犯規係由裁判決定, 而唔係參賽者主觀的意見.  既然主辦單位已經覺得呢場比賽沒有問題, 根據體育精神, 我們係咪要尊重大會判決呢? 若事後仍然有人不服氣, 嘗試利用群眾力量去為自己討回公道, 呢種又算唔算係體育精神架表現呢?

而這裡有些留言, 係無證據之下, 對教院的一些學生, 作詆毀性的批評, 不但損害教院的聲譽, 對有關人士亦很唔公平!

[ 本帖最後由 sunrise 於 2011-10-19 11: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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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1-10-20 10:3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lewischan 於 2011-10-19 23:33 發表


如是這樣,
很多事情都不用討論, 因為很多事情放在 forum 無証無據, 又無人拍低。

"...有無犯規係由裁判決定..."   大家玩長跑甘耐,難道每100M都放一個栽判 ???

大會規則就係咁樣, 合唔合理, 係咪可以保證每位參賽者都可以公平競賽又係另一回事. 但係所有參加者, 參賽前都應該清楚了解有關規則, 並同意遵守...

一般吹水事件,  係網上討論當然唔需要任何証據. 但現在討論的是一件開名事件, 今屆教院越野賽發生的小風波. 有關人物的身份呼之欲出, 疑似欺凌者被指為係一班高年班足球隊隊員, 而若有人以帶有誹謗性的言論去批評呢班人,  有關人士可能會以法律途徑處理呢件事, 雖然長跑網可以有很多抗辯理由, 但若管理者在知悉有關言論下仍容許誹謗性言論存在, 就有機會被告入. 之前東方報業就有類似的事件, 成功地告入某網上論壇, 對方被判要賠償一筆6位數字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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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1-10-20 12:39:1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nthony 於 2011-10-20 11:49 發表


我都只係路過,不過見到歪理連篇,原告變被告(誹謗),確實很概歎。不想多言!

係呢個世界, 原告唔一定啱, 同樣被告唔一定錯, "惡人先告狀"呢句話, 相信大家都成日會聽到, 所以如果只係有人將原告說成被告, 就係歪理, 呢種說法, 似乎有欠公道!
Anthony, 你係咪話我歪理連篇呢? 如果係, 麻煩你指出我有歪理的地方吧, 謝謝!

[ 本帖最後由 sunrise 於 2011-10-20 12: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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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1-10-20 15:19:4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nthony 於 2011-10-20 13:13 發表


只是說出個人感受,不會作無謂爭論。sunrise兄,你喜歡的話可以繼續暢所欲言,不過留些口德,言詞不要過份,以免傷害別人的自尊心。

如果你只係說出個人感受, 回覆的時候希望唔好引用我的留言, 因為這樣會令人覺得你的留言是針對我, 而我不得不為自己的聲譽辯護!
我的留言, 只是針對事, 而沒有針對人, 言詞應該合乎版規, 如果有人看了而自尊心受損, 我都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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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1-10-21 09:46:3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igdigreat 於 2011-10-20 23:55 發表
呢位sunrise會員...你睇黎唔太喜歡夢璃播...

首先唔好講果班「被告」犯規與否...呢個有預謀既舉動已經對夢璃好唔尊重...已經談不上比賽犯規...

我好明白學生哥不免年少氣盛...睇你唔順眼...好多時都係做d令對方 ...

我都講過我只係針對事, 唔針對人; 喜唔喜歡一個人, 同我對事件的看法是沒有關係; 或者呢道有好多人太喜歡佢, 才覺得我的留言是針對佢的!
老實講,  我地唔係比賽現場, 又無片睇, 好難定誰是誰非. 記得早年聯合國半馬, 就發生了紀先生同意大利火箭的碰撞事件, 當時紀生賽後投訴對手比賽時用手碰到佢, 而過程巧合地被大會人員看到, 于是意大利火箭就被取消資格, 當然, 火箭事後解釋是紀生踢到佢在先, 佢出手只係出于防衛, 可惜裁判睇唔到佢比人侵犯, 只睇到佢侵犯人.   比賽規則就係咁樣, 大會的裁判就係最後, 如果大會都沒有說那些人犯規, 我地憑什麼去譴責佢地呢?

好多時個人的感受, 未必就是客觀的事實, 我地可以對某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慰問; 但若將一個人的感受當作客觀的事實來分析, 就可能會有偏差, 畢竟唔同角度去看一件事, 就可能會得到一個唔同的答案.

我從申, 呢件已經係一件開名事件, 如果無實質證據之下作一些誹謗性的言論, 長跑網係有機會被民事索償, 東方報業的案件就係一個好好的例子!

[ 本帖最後由 sunrise 於 2011-10-21 09: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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