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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lowrunner 於 2009-9-13 21:49 發表
嘩, ching, 唔好呀! 以身試法非常危險! 教唆他人以身試法都千萬唔好呀! 既然此題目是「從法律看」,大家對法例有不同理解,表達一下吹下水就冇所謂。
Ching....吹下水je...你都沒以身試法,到時你同我都有事
" 滾軸溜冰鞋、滑板、暴走鞋"<----我見有人係單車徑玩....唔知佢d有沒比人檢控/警告 ?
原帖由 utt 於 2009-9-14 00:05 發表
小弟愚見, 如果哩個問題以法律黎講, 單車徑跑步好大機會係唔得
原因係唔止話照字面所講咁單一, 而係佢定立條法例本身既意義
就係佢起條路果陣已經分開左行人路同單車徑, 明顯兩條路就各有功用
i.e.一條係俾人踩單 ...
好同意 !
[ 本帖最後由 TerrySze 於 2009-9-14 00:5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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